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
【打印】
【页面调色板
】
发布时间:2014-11-24
1、党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确保真实、可靠。
2、党务公开的内容(形式、范围、时限)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,部门分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核把关,由部门或单位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公开。未经批准的项目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。
3、党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、可靠性,由提供公开内容的部门负责。
4、提供党务公开内容的相关部门负责人,应督促党务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,并对内容的真实、可靠性进行初审。经过初审的公开内容,报区、部门或单位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,由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。
5、对于党内重大决策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、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,应按照规定采取先党内、后党外的顺序公开。特别重大事项要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,必要时报区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。
6、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,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,造成严重影响的,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。